
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的管理,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,结合我委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严格请假制度。机关干部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,应按规定办理请假休假手续。
(一)事假
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、办公室负责人、分管副书记批准;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办公室负责人、分管副书记、主要领导批准;副书记请假报书记批准。
(二)病假
1、因病休假须凭医院诊断证明为依据。
2、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、办公室负责人、分管副书记批准;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办公室负责人、分管副书记、主要领导批准;副书记请假报书记批准。。
(三)职工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探亲假等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(四)本委干部请假休假均要办理有关手续,请假条经有关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考勤备案。
二、无故不请销假,视为旷工。有以下情形视为旷工。
1、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;
2、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当或不实,脱离工作岗位的;
3、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,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;
4、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。
本委干部请假情况每月一公布,年终作为考核或评比依据。